《竞业限制协议》
1. 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简单来说就是所有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的两年时间内,不能在同行业够公司中任职或在同行业中创业。作为补偿,一般公司会在两年时间内按月支付该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该员工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劳动者需在竞业限制期内向原单位按月提供工作报告,如不提供,原单位有权拒付竞业限制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签约了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会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如果不知道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承担竞业禁止责任。
2. 新用人单位若应知或明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有竞业禁止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有关竞业禁止的连带责任。
3.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这种情况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